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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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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整洁、美观、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市本级建成区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和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2 术语及定义

 

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和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施工场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公共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隧道、广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2.0.3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照明、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4广告设施和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2.0.5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6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3  建(构)筑物

 

    3.0.1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0.2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3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4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3.0.5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3.0.6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线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作为围护设施,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且满足安全防护、交通视距等相关要求。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0.7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城市道路

 

4.0.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和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在进行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等设施相连接,形成连续的人行通道。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与路面保持平整。

4.0.4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5 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临街门面一律以门沿为界,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车辆维修、清洗或收贮废旧物品。车辆应在指定地点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4.0.6临街餐饮门面必须具备独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烟污染有效措施,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后场操作间应不小于8平方米,不得致使油烟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

4.0.7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要求的等级实施清扫保洁,路面呈本色。

4.0.8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污染路面。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行道树栽植整齐、美观,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枝干应适时修剪,不得影响车辆通行,不应触碰架空线,不应影响交通和照明设施的使用。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5.0.3临街绿地、街道游园、绿带、花坛(池)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完好,无垃圾,无踩踏、破坏现象。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树池内无污物。

5.0.4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出新或者拆除,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0.5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推广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庭院绿化等各种绿化形式。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5.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

 

6  公共设施

 

6.0.1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城市雕塑、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美观,损毁、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清除。

6.0.2 城区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具备条件的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3 各类杆、箱体和视频监控设施等应进行集约化设计,宜做到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消火栓、邮筒(箱)、信息栏、各类岗亭等公共服务类设施宜集约布局在街道的设施带内。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6.0.4 岗亭、驿站、书报亭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立面整洁完好,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6.0.5公交站台、邮箱、画廊、阅报栏、信息栏、宣传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表面无明显灰尘、无污迹。

6.0.6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运转正常。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应保持其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合法。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长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设置公益性广告。

7.0.3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市区主次干道禁止悬挂过街横幅。

7.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3)影响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4)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或建(构)筑物形象的;

5)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教育场所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7)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5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6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7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廊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志

7.0.8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一楼招牌广告应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檐以下。招牌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招牌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4m,厚度不超过0.5m

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且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7.0.9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0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同一线路公交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不得擅自在城区内利用宣传车进行商业宣传。

7.0.11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8 城市照明

 

8.0.1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8.0.2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3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4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避免光污染。

8.0.5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装灯率达100%,主干道亮灯率达98%以上,次干道、小街巷亮灯率达95%以上。

 

9  公共场所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容貌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违规占道经营、无人员露宿、无擅自出店经营。

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沿街公共场所无晾晒衣物、被褥、蔬菜、杂物等。

9.0.3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应定时、定点、定区域规范经营;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9.0.4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及其充电设施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5 集贸市场标志明显,出入口通畅,商品进场经营、有序摆放,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整洁、卫生。

9.0.6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9.0.7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乱倒。因工程施工原因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经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9.0.8 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9.0.9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候车(机、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9.0.10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乱停车、堆放杂物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菜市场、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的特定区域公共场所及周边,无滥发小广告、占道乱设摊、乱丢垃圾等行为。

 

10  施工场地

 

10.0.1施工场地整体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美观;施工现场应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围挡(围墙)应与周边市容环境融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10.0.2施工现场施工用水不得外泄污染路面,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10.0.3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10.0.4  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10.0.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清理物料、平整场地、恢复现场,保持整洁。

 

11  城市水域

 

11.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11.0.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1.0.3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近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航行,不得影响河道行洪。

11.0.4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1.0.5 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12  居住区

 

12.0.1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居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12.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2.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快递柜、阅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放物及违章搭建。

12.0.4居住区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倡导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

12.0.5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2.0.6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2.0.7 居住区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性业务,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13 附 则

 

13.0.1 本标准未及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3.0.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313日发布的《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市政府第3号令)同时废止。

13.0.3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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